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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4)


  清朝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元一九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十九信条》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条文不多,文字简明。毛泽东很欣赏这一点,他提出我们的宪法以一百条左右为宜,而且文字要简单明确,不能有多种解释。⑥

  外国的宪法也好,中国过去的历次宪法也好,都只能作为制定新中国宪法的参考。制定新中国的宪法必须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⑦宪法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中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完全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⑧这就是说,这部宪法要总结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经验,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着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改革、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上出现的重大变革,并且正在逐步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因而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关于宪法要不要有纲领性的内容,即将来要完成的任务,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后来毛泽东谈起这个问题时说:“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一九一八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那个时候,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不赞成,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⑨

  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一月九日开始,二月十七日左右草案初稿出来了,虽然比原计划推迟了半个来月,但是也只用了不到四十天的时间。随后,在毛泽东主持下,起草小组通读通改。二月二十四日完成“二读稿”,二十六日完成“三读稿”,三月九日拿出“四读稿”。至此,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宪法草案,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本。

  三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下款。这是一篇重要文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小组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共分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宪法草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且分别规定了国家同这些所有制的关系。作出这些规定,就使我国的宪法“区别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以及我国自清末以来的历次宪法。这些宪法都不敢涉及社会制度方面,而其实宪法的基本任务总是维护某种社会制度。这些规定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就是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有一定的合法性。宪法草案不限于描写已经完成的东西,也描写了没有完成但已开始实施的东西。从这一点上说,宪法草案有某种程度的纲领性;但是在整个宪法草案中,没有任何现在还没有开始实施的东西。因此它仍然是宪法,而不是理想的描写”。

  第二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说明》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同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也要求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草案规定,我国实施自下而上的代表大会制。人民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国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关,同时选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即常务委员会。——引者注)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机关。国务院不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和不能有的。这种制度反映我国广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统一。”《说明》特别讲到国家主席问题,是这样写的:“草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制度,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我国历史上的总统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脑,并不具有特殊的个人权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或召集最高国务会议,因而向国家作出他的贡献。”

  为什么要设国家主席?毛泽东作过这样的解释:“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⑩,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⑾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国家机构设国家主席,这同党中央领导班子分一线、二线和当时正在酝酿的党内设副主席和总书记,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这是毛泽东为保证党和国家的安全而对领导体制提出的重要建议。毛泽东还提出设国家副主席的问题。他在宪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后来,他又在草案四读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这些内容都写入了宪法。他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这一条,是毛泽东提出并再三坚持的。

  ⑥访问史敬棠谈话记录,1996年6月29日。
  ⑦转引自陈伯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1954年3月23日。这个说明,经过毛泽东审阅修改。
  ⑧《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133页。
  ⑨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9年3月1日。
  ⑩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后来改为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⑾当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⑿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195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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